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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管理制度使用规则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管理制度使用规则

更新时间:2023-06-21 文章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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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使用管理制度规则第一条,是认真贯彻《关于在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户籍登记管理的意见》. (巩晓[2012] 164号)保护社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户籍制度)进行规范和安全运行,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户籍制度是综合消防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社会单位和消防机构的互联网管理模块组成. 第三条户籍制度的对象是的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户籍系统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仅供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部门指定的人员使用,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第四条消防部门负责户籍制度的集中管理和分类. 第五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门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登记管理工作,确定住户登记制度的管理和使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住户登记制度的正常安全运行. 各种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消防安全户籍管理档案: (一)按照户籍制度的要求,如实,完整地收集并输入单位,建筑物和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 信息; (二)入境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等; (3)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入火灾并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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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具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每天进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值班职责. ; (2)每天进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隐患和处理方法; (3)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如实记录隐患和整改情况. 以上情况仍需纸质记录,存档备查,并同时进入户口管理系统,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同一天输入,应在3个工作日内添加.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上岗前及时进行新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调入新岗位; (2)每年至少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单位半年举行一次针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3)至少每六个月记录一次消防演习的情况. 第九条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制度向消防部门报告下列工作: (一)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河南省消防户籍化管理,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工作单位确定的控制室值班工作人员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建立户籍档案的同时,向消防部门备案. 上述人员如有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六个月报告一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 制定和实施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如巡逻,消防职责;组织火灾检查和隐患隐患整改;志愿者消防队的组织和管理;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习;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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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进行日常维护和测试河南省消防户籍化管理,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和测试. 维护工作应在签订维护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进入合同,并每月报告一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单位应当按照“四能力”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 第十条单位应当每月使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发现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水平. 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应当及时了解消防机构的有关工作部署,并通过户籍制度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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